海原县人民检察院
HAI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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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原县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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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原县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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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学法典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【生产、销售、提供假药罪】生产、销售假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【案情回顾】2022年5月,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时发现,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在查办一起生产、销售假药案,已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,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,书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。
考虑到该案涉及民生领域,海原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,立即派员提前介入,就案件侦查、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了取证意见,为准确有力指控犯罪奠定了基础。
2022年5月10日海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,侦查终结移送海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2023年3月30日,海原县人民法院以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40万元。
【警示教育】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,人民群众越发注重为健康"投资",不法分子关注到这种趋势,铤而走险,私自加工药品、保健品,予以销售获利。
药品问题关乎消费者的健康,销售假药害人又害己,切不可为了利益弃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,铤而走险最终只能接受法律的严惩。